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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6日被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侯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害人侯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5日,本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补充侦查,2020年4月15日,该分局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29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3日, 被告人李某某介绍被害人侯某某向张某某(另案处理)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00000元,当日侯某某归还张某某100000元,实际借款200000元。后李某某谎称帮助侯某某转交向张某某的还款为由,要求侯某某将还款交给其本人。侯某某信以为真陆续交给李某某95000元用于归还张某某,李某某将其中50000元占为己有,仅代为归还张某某45000元。综上,李某某诈骗侯某某50000元。

2019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栖霞区**路**家园**栋**单元**室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借条、收条、民事裁定书、银行流水、刑事摄影照片、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佑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共10册);

3.无查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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