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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红检诉刑诉〔2019〕159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32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鸡东县公安局**派出所,现住北京市通州区**镇**花园**号楼**层。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4月29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初,被告人李某甲向被害人刘某某谎称自己用黑龙江省鸡东县**镇**村的平房在向阳镇换购了一处楼房用于结婚,需要选购装潢材料,欲先从刘某某在**农场经营的“刘某某装潢材料店”赊购,承诺过几天支付货款,刘某某同意。11月14日,李某甲雇佣一辆货车从刘某某的店里拉走地砖、墙砖、油烟机、热水器等装潢材料,存放在鸡东县**乡**村**组其大姨李某乙家仓房内。之后李某甲离开了**农场并更换了联系方式。经鉴定,装潢材料价值为人民币14,987元。2019年8月21日李某甲退还全部赃物,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8月17日被公安机关在北京市马驹桥镇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案件侦破经过、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物证照片、扣押清单、返还清单、案件说明、刑事判决书、申请;

2.证人陈某某、孙某某、李某乙、韩某某、李某丙、李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鸡西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复核决定书;

6.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蓉

(院印)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密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3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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