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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18〕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3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现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居委**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6月15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7年11月17日至2017年12月1日),又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7年1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黔江区公安局于2018年1月8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因黔恩高速弃土场(五工区)项目用地,需安置黔江区舟白街道石门居委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政府工作人员征地的过程中,被征土地实际承包户(简称:“土地户”)家的土地在之前的征地过程中多数已被征收,已享受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政策,土地户与冒用被征地户(简称:“顶包户”)遂商量:由顶包户冒用土地户的名义征收土地,让顶包户享受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相关政策(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每人36000元),其中土地补偿款和青苗费由土地户得到,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由顶包户得,并在顶包户获得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后,按照年轻人1万元/人,老年人1.5万元/人好处费支付给土地户。土地户李某某将自己的被征土地以李某甲、李某乙、赵某某、方某某、邓某某、蒲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的名义征收,共计骗取人民币72万元,收取好处费20.95万元,李某甲等人从中违法办理农转非安置,享受征地农转非安置,并领得扣除买养老保险后剩余的农转非安置费。具体情况如下:

2014年,邓某某、蒲某某二人在李某某主动询问后,在自家没有土地被征收的情况下,冒用李某某家被征土地为邓某某、蒲某某、邓某甲三人办理农转非安置,获得10.8万元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李某某2.95万元的好处费, 扣除黔江区国土局代扣代缴的养老保险费,邓某某、蒲某某实得5.54万余元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

2.2014年,李某乙主动联系李某某,在自己家没有土地被征收的情况下,冒用李某某家被征土地为自己及妻子阮某某、母亲周某某、父亲李某丙、儿子李某丁、女儿李某戊办理农转非安置,获得21.6万元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 支付给李某某6万元好处费,扣除黔江区国土局代扣代缴的养老保险费,李某乙实得11.77万余元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

3.2014年,方某某主动联系李某某,在自家没有土地被征收的情况下,冒用李某某家被征土地为自己及老公李某己、次女李某庚办理农转非安置,获得10.8万元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 支付给李某某3万元好处费,扣除黔江区国土局代扣代缴的养老保险费,方某某家实得4.36万余元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

4.2014年,李某甲经方某某撮合,在自己家没有土地被征收的情况下,冒用李某某家被征土地为自己及妻子甘某甲,儿子李某辛办理农转非安置,共获得10.8万元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李某某3万元好处费,扣除黔江区国土局代扣代缴的养老保险费,李某甲实得4.36万余元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

5.2014年,赵某某经方某某撮合,在自家没有土地被征收的情况下,冒用李某某家被征土地为自己及其父亲李某泽、母亲冉某某、老公李某安、女儿李某雪办理农转非安置,获得18万元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支付给李某某6万元好处费,扣除黔江区国土局代扣代缴的养老保险费,赵某某实得8.19万余元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退回其所得的全部赃款共计20.95万元。

2017年6月8日,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李某某到黔江区公安局舟白派出所接受调查,当日李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野外征收土地记录表,征地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情况表,农转非安置补助费支付花名册、土地补偿费花名册、青苗及附作物补偿费花名册,土地承包证、户口薄复印件、证明等,情况说明,《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至长沙高速公路支线重庆黔江至湖北恩施段城西至舟白工程农用地专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书证;

2.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3.证人阮某某、毛某某、罗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庞某某、邓某甲、李某高、李某久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和同案关系人李某乙、赵某某、李某甲、方某某、邓某某、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伙同他人骗取国家征地安置补助费7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颖

2018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候审(1829036****)。

2.侦查卷5册,证据1页。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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