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公诉刑诉〔2019〕18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住兴义市**镇**路**号。2015年3月18日李某某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兴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当场警告; 2017年4月12日,李某某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兴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2月18日被兴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决定批准逮捕,同日其被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本案由黔西南州公安局顶效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5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3月25日、2019年6月10日、2019年8月2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5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兴仁县**汽车租赁中心租赁一辆号牌为贵EL****的别克轿车,随后其伪造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于2018年6月1日,在顶效镇农村信用合作社附近,将该车质押给徐某某借款6万元。
2、2018年6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贞丰县**汽车租赁中心租赁一辆号牌为贵EL**的奔驰牌轿车,后伪造该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于2018年6月8日,李某某以该车作为质押,再次向被害人徐某某借款12万元,徐某某同意后,由A某某和另外两名男子将该车驾驶到顶效镇开发大道农村商业银行旁一路口处交付给徐某某,徐某某拿到车以后,先后借款6万元给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伪造机动车登记证书两本;
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
证人证言: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徐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李某某现场指认等;
视听资料:徐某某提供拍摄视频一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恩艳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兴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1张,散卷1份5页,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3. 随案移送伪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2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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