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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28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41977********,回族,初中肄业,住西平县**乡**庄村委**组。因涉嫌保险诈骗罪,2019年1月14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2019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年2月2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退回西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西平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19日,西平县**乡**村**路**厂的工人吕某某在干活时受伤造成膝盖骨折。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老板,谋划通过伪造交通事故来骗取理赔款赔偿吕某某。后被告人李某某从陈某某处借来一辆牌号为豫QP**59的越野车,并于2012年11月20日早上,在西平县**乡**村**公路上制造汽车与电车碰撞,造成吕某某受伤的假交通事故,骗取中国****保险西平支公司保险赔偿金76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住院病历及费用明细、涉案事故相关材料、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吕某甲、李某甲、陈某甲、吕某乙、郑某某、陈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伤残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方式,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汉鑫

2019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西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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