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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李某某,化名:李洛琪,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30424********0027,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为湖南省衡东县**镇**路**号**栋**室。因**诈骗罪,2020年10月19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系无业人员,有赌博恶习。2019年3月20日18时许,李某某来到衡阳市珠晖区**乡**造型理发店做头发,并要理发店老板、被害人祝某某微信转给其400元,其以现金方式还给祝某某,祝某某同意并完成兑换。当日19时许、20时许,李某某向祝某某谎称其可以稍后给付现金,骗得祝某某先后通过微信转给其3200元、1800元。当日21时许,李某某以有事需先行离开、其老公会送钱过来为由离开理发店。李某某收到上述5000元后,全部用于归还其欠款和日常开支。

2019年3月20日晚至同年7月,被害人祝某某及其妻子多次向被告人李某某索要欠款,李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诿。后李某某将祝某某及其妻子电话、微信全部拒接或拉黑。2020年10月19日,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月23日,李某某家属向祝某某代为退还赃款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现场勘验、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酌情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若对李某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社会矫正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可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小芸

检察官助理:孙晓

2020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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