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3053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广宗县**乡,捕前住河北省广宗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预谋通过假意招嫖的方式进行诈骗活动。被告人李某某准备多部手机、多个电话号码,并通过网络雇佣他人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后旗甘旗卡镇散发印有“包小姐”招嫖内容及其电话号码的卡片,伺机实施诈骗。2019年10月29日晚,科左后旗甘旗卡镇居民即被害人王某某酒后拾得上述招嫖卡片,王某某通过卡片上的电话号码添加了李某某的微信账号,欲进行嫖娼。被告人李某某以派卖淫人员到王某某处卖淫为由,通过哄骗、诱惑等方式让被害人王某某先后支付接待费、服务费、意外险、押金等费用,共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21,587.2元。次日,被害人王某某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乡**村家中被河北省广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李某某的诈骗所得并依法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等;
2.证人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李某某与王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刻录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他人财产共计人民币21,58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春阳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科左后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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