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于2017年10月初,被告人李某某拿着齐某某妻子谭某某的中国银行信用卡找到受害人金某某,李某某让金某某代还信用卡并承诺给金某某500元手续费,金某某代还了李某某提供的信用卡之后,信用卡立即被齐某某挂失,后李某某给金某某打了一张4万元的借条后离开,但一直未归还。事成之后,齐某某给了李某某5000元钱赃款。
2、于2017年10月15日至20日期间,齐某某又找到被告人李某某说再帮齐某某找地方还信用卡,被告人李某某拿着齐某某妻子谭某某的另一张中国银行卡在杜尔基苏木达某某超市找到受害人出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与受害人出某某商定好,还款后按每还1万元给出某某100元手续费,受害人出某某先后四次向李某某提供的信用卡还款,每还一次后立即将钱刷出,但是第四次存入17000元钱后,齐某某将卡挂失,出某某给李某某打电话问信用卡被挂失的事情,李某某未予理睬。事成之后,齐某某分给李某某3750元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接出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羁押证明、借据、信用卡交易记录、户籍信息;
2.被害人金某某、出某某陈述;
3.证人谭某某、齐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代还信用卡欠款的方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57,000.0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殿强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科某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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