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4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群众,出生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月-7月间受雇于泉州**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该公司系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信用卡不良催收外包公司,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对中国银行信用卡欠款逾期未还人员进行催收。在催收中因经济拮据,被告人李某某萌生骗取财物之想法。2019年5月间,被告人李某某联系中国银行信用卡客户即被害人石某某,虚构其代为偿还信用卡债务可减免欠款利息、可代办高额度信用卡的事实,先后骗走被害人石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用于偿还信用卡欠款及办理高额度信用卡的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9900元。
2019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某联系中国银行信用卡客户即被害人陈某某,在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位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天俊蓝水湾旁卡诗尼酒庄内商量信用卡逾期还款事宜。其间,被告人李某某编造可以代办高额度信用卡的谎言,以需支付包装费、提额费、保额费、解冻费等为由,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的人民币29700元。
2019年9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因无法联系上中国银行信用卡客户沈某甲,遂联系沈某甲周胞兄即被害人沈某乙,隐瞒其已从泉州达荣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离职的真相,谎称其代为偿还信用卡债务可减免欠款利息仅需支付手续费、个人征信包装费,骗取被害人沈某乙通过微信转账的信用卡贷款及手续费,共计人民币6238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21日13时许,在福州市长乐区四鹏路鹏陈卫生所附近民房被民警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将上述钱款共计人民币45838元用于偿还赌债及日常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支付宝账号截图、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聊天截图、入职材料、金融服务外包催收项目合作协议、证明、员工职责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陈某某、沈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款项,犯罪数额共计人民币45838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晓莺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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