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现住福建省漳平市**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售卖口罩的假消息。随后,被害人熊某某、黄某甲别在好友介绍下,通过微信联系了被告人李某某并向其表示需要购买一定量的额温枪。被告人李某某在没有现货且没有进货渠道的情况下,以“柯雨乐”、“陈祥斌”等虚假身份和被害人熊某某和黄某乙商谈价格。最终,被告人李某某骗取被害人熊某某、黄某乙人民币各1万元。
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漳平市官田乡桂东村桂东22号被漳平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漳平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 军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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