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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经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3日被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违法犯罪经历:2018年5月9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被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处罚款壹仟元并处行政拘留陆日的行政处罚。

本案由甘肃省秦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为其证明车牌号为由,在被害人王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用王某甲的身份信息在捷信金融APP上为其分期一部iPhone11 Pro手机并将手机套现,其在捷信金融APP上用王某甲的身份信息贷款4897元,贷款现已被被告人李某某还清。

2019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贷款当担保人为由,在被害人张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张某甲的身份信息在捷信金融APP上为其分期一部vivo手机并将手机套现,其在捷信金融APP上用张某甲的身份信息贷款,贷款现已被被告人李某某还清,并取得被害人张某甲谅解。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为其帮忙为由,在被害人李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李某甲的身份信息在捷信金融APP上为其分期一部iPhoneXS并将手机套现,其在捷信金融APP上用李某甲的身份信息贷款6100元,后被告人李某某给李某甲写有一张7200元欠条,并取得被害人李某甲谅解。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为其帮忙为由,在被害人焦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焦某某的身份信息在捷信金融APP上为其分期一部iPhoneXS并将手机套现,其在捷信金融APP上用焦某某的身份信息贷款5598元,贷款现已被被告人李某某还清,并取得被害人焦某某谅解。
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贷款当担保人为由,在被害人李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李某乙的身份信息在捷信金融APP上为其分期一部iPhoneX并将手机套现,其在捷信金融APP上用李某乙的身份信息贷款6198元,贷款现已被被告人李某某还清,并取得被害人李某乙谅解。

2019年8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为其担保为由,在被害人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高某某的身份信息在捷信金融APP上为其分期一部iPhoneX并将手机套现,其在捷信金融APP上用高某某的身份信息贷款4400元,贷款现已被被告人李某某还清,并取得被害人高某某谅解。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为公司完任务为由,在被害人李某丙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李某丙的身份信息在捷信金融APP上为其分期一部iPhoneX并将手机套现,其在捷信金融APP上用李某丙的身份信息贷款5088元,贷款现已被被告人李某某还清,并取得被害人李某丙谅解。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为其证实车辆为由,在被害人李某丁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李某丁的身份信息在捷信金融APP上为其分期一部华为P30并将手机套现,其在捷信金融APP上用李某丁的身份信息贷款3088元,贷款现已被被告人李某某还清,并取得被害人李某丁谅解。

2019年9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为公司完成任务为由,在被害人李某戊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李某戊的身份信息在捷信金融APP上为其分期一部vivo手机并将手机套现,其在捷信金融APP上用李某戊的身份信息贷款3576元,贷款现已被被告人李某某还清,并取得被害人李某戊谅解。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证明车牌号为由,在被害人胡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胡某某的身份信息在捷信金融APP上为其分期一部iPhoneXS并将手机套现,其在捷信金融APP上用胡某某的身份信息贷款7000元,贷款现已被被告人李某某还清,并取得被害人胡某某谅解。

2019年10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办理业务、充人数为由,在被害人张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张某乙的身份信息在捷信金融APP上为其分期一部iPhoneX并将手机套现,其在捷信金融APP上用张某乙的身份信息贷款10000元,贷款现已被被告人李某某还清,并取得被害人张某乙谅解。

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以担保买房为由,在被害人刘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刘某甲的身份信息在捷信金融APP上为其分期一部iPhone11并将手机套现,其在捷信金融APP上用刘某甲的身份信息贷款9597元,后被告人李某某给刘某甲写有一张9597元欠条,并取得被害人刘某甲谅解。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为其金融公司充人数为由,在被害人马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马某某的身份信息在捷信金融APP上为其分期一部iPhone11并将手机套现,其在捷信金融APP上用马某某的身份信息贷款9877元。

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为其公司完任务为由,在被害人李某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李某己的身份信息在捷信金融APP上为其分期一部iPhone11并将手机套现,其在捷信金融APP上用李某己的身份信息贷款9877元,贷款现已被被告人李某某还清,并取得被害人李某己谅解。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为其公司顶人数为由,在被害人李某庚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李某庚的身份信息在捷信金融APP上为其分期一部iPhone 11并将手机套现,其在捷信金融APP上用李某庚的身份信息贷款6867元,贷款现已被被告人李某某还清,并取得被害人李某庚谅解。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为其公司充人数为由,在被害人刘某乙不知情的情况下,用刘某乙的身份信息在捷信金融APP上为其分期一部iPhone 11并将手机套现,其在捷信金融APP上用刘某乙的身份信息贷款6867元,贷款现已被被告人李某某还清,并取得被害人刘某乙谅解。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为其金融公司充人数为由,在被害人陈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用陈某某的身份信息在捷信金融APP上为其分期一部iPhone11并将手机套现,其在捷信金融APP上用陈某某的身份信息贷款9800元。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为其帮忙办理业务为由,在被害人李某辛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李某辛的身份信息在捷信金融APP上为其分期一部iPhoneXS并将手机套现,其在捷信金融APP上用李某辛的身份信息贷款9348元,贷款现已被被告人李某某还清,并取得被告人李某辛谅解。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为其帮忙办理业务为由,在被害人李某壬不知情的情况下,用李某壬的身份信息在捷信金融APP上为其分期一部iPhoneX并将手机套现,其在捷信金融APP上用李某壬的身份信息贷款9448元,贷款现已被被告人李某某还清,并取得被害人李某壬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及证据;证人赵某某、王某乙、宋某某、刘某丙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甲、张某甲、李某甲、焦某某、李某乙、高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胡某某、张某乙、刘某甲、马某某、李某己、李某庚、刘某乙、陈某某、李某辛、李某壬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为其帮忙办理业务、为其公司顶人数等虚假理由,多次用王某甲等多名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在捷信金融APP上为其办理分期手机并将手机套现,其在捷信金融APP上用被害人的身份信息贷款共计12762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三年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军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起诉书八份,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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