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2195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人,住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社**号。2006年10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2年8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满足自己日常挥霍,在无经济收入和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以给儿子看病、儿子学车、自己看病等理由骗取李某某钱财共计167600元。
2019年11月份至2020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和马某某日常聊天的过程中谎称自己中了彩票,并表示给马某某借款50万元,马某某信以为真,后李某某以自己需要日常消费为由骗取马某某钱财共计2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896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崔晓霞
检察官助理:李 上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定西市安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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