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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某某,女,汉族,1992年****日出生,本科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92********,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住西固区******号楼**单元,甘肃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员。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为非法获利,在疫情期间医疗物资购买存在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发布出售口罩、耳温枪等医疗物资的虚假信息进行宣传,骗取被害人刘某某6865元,另外骗取被害人宋某某等八人钱款共计2073元。李某某将骗得的钱款用于偿还债务及日常消费。

案发后,李某某家属已退赔所有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诈骗多名被害人财物,可酌情从重处罚。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娅妮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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