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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8〕9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5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长沙市天心区**街**栋**单元**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涉嫌诈骗,2018年2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值班律师黄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经依法侦查查明:

1、被告人李某某得知用境外信用卡在网上购物,商家会先发货再需确认扣款的程序后,便在互联网上购买了数十张境外信用卡信息,包括信用卡号、有效时间、识别码等信息,然后下载香港版支付宝,绑定购买的信用卡,登录淘宝网上购物,从2017年3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在淘宝网公司购买商品,包括购买空调、IPAD电脑、液晶电视机、iphone6手机、华为手机、各种金器、食品等141单。上述购物遭到实际持卡人拒付后,造成支付宝(**技术有限公司损失(经鉴定)人民币50330元。

2017年11月8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家中被警察抓获,现场查获部分购买商品和白色晶体0.47克。

经鉴定,查获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家属赔偿被害单位人民币10万元。随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

2、2018年1月5日和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盗刷他人境外信用卡,更换收货地址,在淘宝网购买13单各种日用品,再次造成支付宝(**技术有限公司损失(经鉴定)人民币5057元。

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骗取的部分财物、作案手机、电脑等;2、书证:报案材料、购买凭证、购买清单、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3、证人王某某、余某某证言;4、被害单位姚某某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定结论书、物证检验报告;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2、案发后,已经退还被骗财物,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雄

2018年10月8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在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807318****;

2、移送案卷1册、光盘3张_;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1份。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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