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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和住址为湖南省湘乡市金薮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8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7日被湘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上旬,被告人李某甲谎称自己承接了手机、家教机等团购业务,以缺乏本金需要借款或合伙承接为由,从被害人尹某某、胡某某、周某某、黄某某、孙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刘某乙手中骗取人民币共计49万元,被告人李某甲骗得上述钱财后,用于赌博和归还个人债务等。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在案发前,于2020年1月11日退还了从被害人孙某某手中骗取的10万元。具体如下:

1.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李某甲骗取被害人尹某某人民币3万元;

2.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骗取被害人胡某某人民币2万元;

3.2020年1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万元;

4.2020年1月6日,被告人李某甲骗取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3万元。

5.2020年1月6日、1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共计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0万元;

6.2020年1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骗取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6万元;

7.2020年1月9日、10日,被告人李某甲共计骗取被害人李某丁人民币11万元;

8.2020年1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骗取被害人李某戊人民币5万元;

9.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李某甲骗取被害人刘某乙人民币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中国建设银行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冯某某、李某乙、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丁、李某丙、胡某某、尹某某等9人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九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楚文

检察官助理:胡瑜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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