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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0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某某,住大某某**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大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大某某公安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至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冒用“杨某某”的身份添加被害人王某甲的微信,令王某甲误以为是杨某某本人,后李某某以杨某某的名义在微信上以看病、过生日、回娘家等事为由骗取王某甲的钱财,王某甲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的方式共计向李东华转账28****,李某某将上述钱款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银行卡等刑事照片一组;2.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王某乙、杨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笔录;7.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钟艳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大某某看守所,原联系电话:15947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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