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委会**小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2日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底,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袁某某在“******”微信群互加为微信好友。2020年2月12日,被害人袁某某在微信朋友圈中称欲购买口罩和额温枪的信息,被告人李某某看到后便联系被害人袁某某,谎称可以提供口罩和额温枪给被害人。被害人信以为真,先后通过微信、支付宝共支付被告人李某某共65310元。被告人李某某在微信(微信号:A1831669****)、支付宝(支付宝号:112728****@qq.com)收到货款后将钱款据为己有,未向被害人提供口罩和温度检测器,并以担心卖医疗器械担心出事为理由要求被害人删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以及微信好友等,并要求被害人通过趣信APP聊天软件添加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另一个微信账号(微信号:V190****)继续联系。后被告人李某某将一批零食、钢化膜等物品发了20个快递给了被害人提供的收货方等人后拒不回复被害人。
2020年2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委会**小组**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全额赔偿了被害人袁某某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等情况材料、归案经过、交易明细证明、谅解书等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冉凌初
(院印)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31669****;保证人:翟某某,联系方式:1802319****。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案移送。
3.涉案款物:苹果手机壹部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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