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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2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2002********,汉族,海南省白沙县人,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租住海口市美兰区**路**村**号**苑**房,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乡**路**号。2020年2月28日因涉嫌诈骗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无钱挥霍,遂趁新冠疫情严重口罩一片难求之时,在QQ群里发布虚假销售口罩的信息,被害人王某某添加了李某某的QQ后提出购买口罩,并先后向李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6650元。李某某收到款项后,向王某某提供虚假的快递单号并将王某某联系方式拉黑。2020年2月27日11时许,公安民警在海口市美兰区**路**村**号**苑**房抓获被告人李某某,扣押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等书证;

2. 被害人王某某的报案与陈述;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疫情严重口罩难以购买,虚构口罩出售信息,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6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中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 全部的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手机1部扣押在案,保管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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