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两市塘街道三兴社区**号,现住湖南省邵东市**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5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 月9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至同年6月9日期间,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遭他人以冒充被害人子女及学校教务处主任,以需要缴纳培训费为名被骗取钱财,共计被骗取人民币130200元。在此期间,赵某甲、赵某乙二人(另案处理)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为获取高额回报,仍然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为赵某丙(另案处理)“六哥”(身份待查)的网络诈骗团伙转账和取现。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其丈夫赵某乙为网络诈骗团伙转账和取现,仍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卡帮助赵某乙转账。经查,被告人李某某共参与转账38000元。
具体情节如下:
1、2020年6月8日,被害人徐某甲被他人以上述方式骗取112200元。其中82200元经李某乙(农尾号5677)银行账户转入赵某甲银行账户;其中20000元经赵某甲微信账户转至被告人李某某微信账户,后被被告人李某某提现至建设银行卡(尾号8125)内,后被赵某甲、赵某乙取现。
2、2020年6月9日,被害人徐某乙被他人以上述方式骗取18000元。该笔款项转入被告人李某某建设银行卡(尾号8125)后,被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分两次转账给赵某乙后,被赵某甲、赵某乙取现。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徐某乙、徐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及同案人员赵某甲、赵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文军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51*******)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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