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82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6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居民,住杭州市西湖区**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3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5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1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某以工程需要垫资、朋友出事需要疏通关系等虚假理由不断向被害人章某某借款共计167万元,将钱款用于赌博、个人消费、直播平台打赏等,并谎称自己犯罪被抓逃避被害人催讨,至今未偿还被骗款项。具体如下:
1.7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做工程需要资金,以此向被害人章某某骗取25万元。
2.7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谎称赎回自己被抵押车辆,将车辆转卖可以偿还章某某欠款,以此向被害人章某某骗取30万元。
3.7月27日、31日,被告人李某某谎称需偿还前女友欠款划清与前女友关系,以此向被害人章某某骗取47万元。
4.8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工程赚钱后可以归还欠款,但进材料需要资金,以此向被害人章某某骗取20万元。
5.11月6日、12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其朋友与其贩卖违法的东西被抓、货品被扣,需要资金打通关系,货品出售后可偿还欠款,以此向被害人章某某骗取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转账记录,借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银行账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袁某某、余某某、李某乙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笔录及照片: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6.视听资料:通话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李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