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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0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调兵山市***大街**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地辽宁省****区住宅*****单元*南户。2019年5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6月2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月16日被新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新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游戏平台内发布出售太阳石游戏道具虚假信息,李某甲看到后与被告人李某某取得联系,并分二次以微信红包形式支付人民币400元后,被告人李某某又以太阳石无法发货为由并冒充**游戏官方客服身份加其QQ,后又以交易游戏装备需要缴纳押金、银行卡不能支付并且承诺交易成功后退还等理由,骗取李某甲向其多次转账人民币10000元。共计骗得人民币10400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返还清单、银行帐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转帐记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满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故对被告人李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国祥

2020313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新昌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

3.随案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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