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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3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4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社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江北街道新联村有两套安置房。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将该两套安置房分别以人民币71万元(以下均指人民币)、85万元的价格转卖给李某丙、周某甲。后因被告人李某某赌博输钱,预谋将已经卖掉尚未抽签摇号的房子再次拿出来转卖,其隐瞒房子已经转卖的事实,通过位于本市艺海北路的华成中介挂房出售。后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俞某某和张某某、沈某某夫妻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从二被害人处分别骗取房款首付50万元,所得款项已被其用于赌博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流水、房屋买卖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等书证;

2证人桑某某、李某丙、周某乙、周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俞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静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联系电话:173********。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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