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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19〕336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21977********,汉族,初中文化肄业,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长葛市**乡**村**组,现居住于河南省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5月11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本案由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结婚为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现金共计7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证人冯某某、刘某某、李某乙等人证言;

4.被害人李某甲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华领

二0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许昌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明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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