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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廊广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廊坊市安次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廊坊市开发区**村。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廊坊市广阳区北旺乡陈桑园村其经营的麻辣烫店内,以自己有能力疏通关系,可以帮阿某某解决刑事案件为由,向阿某某索要人民币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一部;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2被害人阿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贞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8733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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