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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公诉刑诉〔2019〕21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41988********,汉族,大学本科,群众,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住四川成都市天府新区**大道****-**-****,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8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皮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2日被南皮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2月,被告人李某某由他人介绍, 同受害人赵某某通过电话、微信取得联系,在明知自己并非从事汽车贸易工作、不具备办理汽车置换能力的情况下,声称能为赵某某办理汽车置换业务,并采取骗取、篡改汽车购销合同等手段,取得赵某某信任,以填补汽车差价、 车身颜色加价为名,分别于2019年2月17日、2019年4月18日两次,共骗取赵某某人民币48万元。此后,赵某某多次向李某某询问、催促事情进展情况,李某某在没有实质性为其办理汽车置换之事的情况下,仍以种种借口欺骗赵某某,直至赵某某意识到可能被骗,于2019年7月3日到南皮县公安局报案,李某某在得知赵某某报案,南皮县公安局已经介入调查后,才向赵某某分多次退还人民币13万元。李某某到案后其家属已将剩余赃款退还给被害人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信息查询、前科证明、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临时羁押证明书、南皮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接收物品清单、提取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车辆代理协议复印件、谅解书、和解协议、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聊天截图;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为他人办理汽车置换业务,骗取被害人数额巨大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月新

(院印)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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