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诉刑诉〔2019〕40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丰县**镇**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侯审,同日由沛县公安局执行取保侯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以介绍女朋友且该女孩需钱手术为由,诈骗被害人罗某甲人民币11200元。案发后,财物已退赔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罗某乙、黄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罗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小玲
助理检察员:王萌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侯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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