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2198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村**号,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路**号**栋**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某曾因嫖娼被处行政罚款五百元。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2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决定将该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20日该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2月10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咸鱼”、“微信”APP,冒充“靖翠缘翡翠”店铺,通过网络发布出售天然A货翡翠饰品的虚假信息,以人工漂白、填充、染色翡翠谎称天然翡翠,骗取被害人彭某某人民币2万元。
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情况、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微信及咸鱼聊天记录截图、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珠宝首饰产品质量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6.取款监控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剑超
2020年3月2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100页。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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