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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19〕367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67********,汉族,初中毕业,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县支行临时住河南省正阳县******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2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79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1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退回正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正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0日、2019年12月25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阳县支行客户办理理财产品为由,骗取姚某某69万元、皮某某30万元,共计99万元,案发前已归还本金70万元,以利息等方式返还17242元,案发后已归还本金29万元,以利息等方式返还23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永志、彭楠

2019年12月31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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