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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刑诉〔2019〕368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街道办事处**街**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1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4月1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其丈夫吴某某(另案处理)以为新蔡县**乡**村委**组朱某甲之子朱某乙涉嫌刑事案件可以办理缓刑为由,骗取朱某甲现金十四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

2.被害人朱某甲陈述;

3.证人贾某某、胡某某证言;

4.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抓获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立明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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