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6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7198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民,住浙江省淳安县**号。2012年7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9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1月21日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刑满释放后因无经济来源,分三次冒充狱警骗取狱友家属财物共计人民币6580元,并用于个人挥霍。具体如下:
1、2020年2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冒充杭州市北郊监狱民警,以方某甲在监狱内发烧需支付治疗费为由,骗取方某甲哥哥方某乙人民币1500元。同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方某乙的催讨下将从丰某甲处骗取的人民币1500元予以归还。
2、被告人李某某冒充杭州市北郊监狱民警,以丰某乙在监狱内发烧需隔离费用、医药费用为由,于2020年2月16日骗取丰某乙哥哥丰某甲人民币1200元,2月17日骗取人民币2000元,2月20日骗取人民币38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3580元。
3、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冒充杭州市北郊监狱民警,以王某甲在监狱内发烧需治疗费为由,骗取王某甲儿子王某乙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流水、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阙某某、吴某某、傅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乙、丰某甲、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提取笔录:提取笔录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碧林
检察官助理:李丹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证据目录及证人、鉴定人名单。
3.认罪认罚文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