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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7221983********,汉族,小学文化,广西灵山县人,住灵山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黄某某,李某某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使用假名字“梁某甲”与交往男女朋友,并假承诺会与黄某某登记结婚。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发不出员工工资、结婚需要礼金、摆酒席等各种理由,骗取黄某某钱财共人民币约126863元。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武利派出所问话,其如实供述了其诈骗黄某某钱财的犯罪事实。2019年12月4日,李某某家属代其赔偿了126863元给被害人黄某某,黄某某表示谅解李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钟中

2020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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