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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岑检公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某某,住岑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份,马某某因其丈夫涉嫌犯罪被羁押而找被告人李某某帮忙,被告人李某某以帮马某某丈夫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为由,骗取马某某人民币18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关升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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