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81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南丹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7日被南丹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6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在QQ群内发布出售一次性医用口罩虚假广告的方式诈骗被害人陈某某3600元。
2.2020年2月28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李某甲通过在QQ群内发布出售一次性医用口罩虚假广告的方式诈骗被害人李某乙26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广告诈骗他人财物,目前能够查清的数额为30200元,犯罪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静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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