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3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信宜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信宜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以介绍被害人梁某某承接公路扩建工程的名义带梁某某去高州市**镇看施工工地,骗取梁某某的信任。2019年2月3日,李某某以请工程老板或村干部吃饭、疏通村民关系的名义叫梁某某3次微信转账合计人民币12000给自己。在梁某某追问下,李某某退还了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告人李某某持有的手机1部;2.书证:(1)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2)李某某、梁某某对微信转账截图的指认,(3)抓获经过;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勘验笔录,(2)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介绍梁某某承接工程为名取得梁某某信任,以请工程老板或村干部吃饭、疏通村民关系为由骗取梁某某微信转账支付合计人民币12000元给自己,其后返还1000元,诈骗数额为人民币11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逮捕羁押在信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李某某的作案工具手机1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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