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6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镇**村**组。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期间,采用在QQ空间内发布虚假销售“王者荣耀皮肤点券”的广告,骗取被害人陆某某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支付的人民币50元,后又以退款、解冻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陆某某通过支付宝支付的人民币17799元。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诈骗的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手机1部(系照片);

2.户籍资料、支付宝账户信息等书证;

3.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接收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息网络手段,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万炎

                           检察官助理:张灵原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