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地同现住址是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虚构有恶霸犬出售的事实,利用微信给董某某发送恶霸犬视频、物流视频等虚假信息,骗取董某某共计人民币3600元。
2、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李某某虚构有卡斯罗犬出售的事实,利用微信给朱某某发送物流视频等虚假信息,骗取朱某某共计人民币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处罚决定书、交易明细、转账截图等;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董某某、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艳梅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侦查卷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_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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