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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济阳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镇**村**号。2019年8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济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因赌博、网络贷款等原因,产生了骗取他人钱财的想法。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好友推荐的链接,加入一化妆品销售的微商群,盗用微商代理人“彩霞漫天”的微信头像,并将自己的微信昵称改为“AAAA老大彩霞漫天”。2019年7月16日23时31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冒充微商代理“彩霞漫天”,以提升级别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人民币9100元。当晚,张某某发现被骗后,要求退款,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微信退还给张某某人民币1500元;2019年7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退还给张某某人民币600元;2019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退还给张某某人民币7000元。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手机一部。

书证:发破案经过、银行交易清单、户籍证明等。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艾晶

检察官助理:朱昱文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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