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2197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预备党员,无业,住济南市历下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济南市**路**号**号楼**单元**号。2019年5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监视居住,经我院批准,同年11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4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和宋某某合伙做生意,帮助疏通**集团领导关系为由多次向宋某某索要钱财,宋某某在本市槐荫区**小区家中,通过手机银行多次向李某某转账共计166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把诈骗的钱用于偿还高利贷债务和网络赌博游戏。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雷
王芳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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