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部一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0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1月19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经本院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甲等人钱款共计21464.5元。
1、2018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添加被害人王某丙微信后,虚构自己是警察的事实,在取得对方信任后,编造各种虚假理由骗取王某丙钱财。在王某丙要求其归还钱款时,被告人李某某威胁王某丙如不继续向其转账就拒绝还钱,导致王某丙继续向李某某转账,被告人李某某共骗取王某丙钱款共计9351元。
2、2019年1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在乘坐被害人王某乙驾驶的出租车后,电话联系王某乙,以报销车费需制作转账截图为由,要求王某乙先向其转账,并承诺及时将转账金额如数退还,在王某乙向李某某转账后,被告人李某某却失去联系,其骗取王某乙钱款共计700元。
3、2019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冒充务工人员联系发布招工信息的被害人张某甲,其以预付交通费为由,骗取张某甲钱款174元。
4、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以第二天去济南用车、公司需要报账为由,骗取出租车司机位某某680元。
5、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冒充务工人员联系发布招工信息的被害人王某甲,以需要预付交通费等各种虚假理由多次要求王某甲向其转款,在王某甲要求其归还钱款时,被告人李某某并以各种理由进行要求王某甲转款,导致王某甲向其继续转账,被告人李某某共骗取王某甲钱款共计10279.5元。
6、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以公司采购烟酒饮料需要做账为由,骗取德州市经济开发区**烟酒店张某乙280元。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甲、张某甲等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友忠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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