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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镇**村,住寿光市**街道**村**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寿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往过程中,李某某在无任何经济来源及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先后编造生意资金周转、存酒、存盐以及寿光公安局民警让其补交取保候审保证金等理由多次对杨某某实施诈骗,诈骗金额共计约五十六万余元,诈骗所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打麻将赌博及日常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制造假象,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为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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