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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3199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抓获,同年4月23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单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4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5月13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在全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其有充足口罩货源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财人民币(下同)732100元,并将钱款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初,被告人李某某认识刘某某,并对刘某某称其手中有口罩货源,刘某某多次通过支付宝给李某某转账870750元以购买口罩。因李某某一直未给刘某某发口罩,刘某某让李某某退钱,李某某共计退给刘某某276150元,退给刘某某的客户张某某334000元,退给上海客户81000元,现有179600元未退还。

2.2020年2月13日,被害人何某某通过淘宝闲鱼网站看到有人卖一次性口罩,何某某加上鲍某某的微信,并向鲍某某转账54000元用于购买口罩。鲍某某通过檀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转账52500元,李某某得款后既未给何某某发货,也未退货款。

3.2020年2月28日,被害人苗某某的朋友程某某找到苗某某想买20万只口罩,苗某某看到微信朋友圈有人售卖口罩,后加上鲍某某的微信,并向鲍某某转账51万元,鲍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转账50万元。李某某得款后拿出部分钱款归还张某某货款,一直未给苗某某发货,并给鲍某某发送顺丰快递空白单号以拖延时间。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4日、5日,分别退还苗某某15000元、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鲍某某、檀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何某某、苗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    聂学敏

检察官助理  王国伟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巨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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