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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身份证号码3424221990********,汉族,大专文化,住安徽省寿县**镇**村**队。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经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史某某系同学关系。2017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为骗取史某某钱财,谎称史某某欠自己钱不还,让朋友周某某、王某某帮助其向史某某骗钱,以要回欠款。三人遂共同商议,让王某某冒充宝马车主向李某某和史某某进行抵押借款的方式骗钱。后,被害人史某某信以为真,向李某某转款38000元用于借给王某某。李某某获得上述款项后隐匿。

2019年2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向公安机关退赃3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转款记录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史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肥西县公安局勘察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3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程 伟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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