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安徽泗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苑**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镇**村**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以能帮助被害人陈某某在滁州小红庙拆迁挂户能分得拆迁款为由,虚构拆迁房屋以及以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发票,取得被害人陈某某信任,后在滁州市琅琊区南湖旁一饭店内伙同张某某(未到案)以被拆迁房屋房主的假身份,从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取50000元,又以房屋拆迁可以增购为由开具收据,从被害人陈某某处骗得增购款15000元,骗取金额共计65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陈某某部分损失,获得陈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收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收款收据、银行流水、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丽亚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滁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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