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9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现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街道**社居委**组**号(户籍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发现其工作的“**酒吧”账目管理不严,遂利用自己作为服务员的工作便利,伺机实施采取调换酒吧收款二维码的方式骗取财产。
李某某在有顾客欲办理酒吧会员充值时,即用事先准备好的自己的微信收款二维码,覆盖在该酒吧的微信二维码上,并将自己的微信昵称改为“**酒吧”,以取得扫码充值顾客的信任,使其误以为钱已支付给“**酒吧”。随后,李某某在钱款并未支付到酒吧微信账号的情况下,欺骗该酒吧店主被害人田某某顾客已经支付钱款。田某某信以为真,遂在酒吧充值系统给顾客的会员账号充值相应金额以供顾客使用。截至2020年6月,李某某利用上述方式共计获取人民币27400元,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其个人开销。
2020年6月,田某某发现酒吧账目存在问题,可能系其酒吧服务员李某某所为,遂报警。
2020年6月8日18时许,李某某在合肥市庐阳区金寨路老报馆附近被合肥市公安局益民街派出所巡逻民警抓获归案,后移交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责任区刑警一队处理。
2020年6月22日,李某某主动退赔并赔偿被害人田某某人民币30000元,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归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微信转账记录、退赔谅解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产,金额人民币2.74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婕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卷宗光盘2张,补充材料6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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