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31987********,汉族,大学文化,系银川市**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在陕西省洋县**镇**村**组,现住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室。2020年7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房间内,以可以帮助被害人崔某某老公陈某某、弟弟董某某办理取保候审和免诉为由,骗得被害人崔某某的信任,李某某谎称需要疏通关系,以此多次向崔某某索要钱财。2020年1月16日,崔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李某某支付人民币20000元;2020年1月16日,崔某某姐夫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向李某某支付人民币20000元;2020年1月17日,崔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分两笔向李某某支付人民币共计36000元。2020年1月20日李某某让牛某某冒充“领导秘书”,谎称能继续帮助崔某某丈夫陈某某继续办理免诉或者缓刑,在崔某某的索要下,李某某向崔某某退还50000元,称剩余26000元已打点领导不予退还。李某某骗得崔某某人民币共计26000元,得款挥霍。
2020年7月1日,李某某经电话传唤至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中山南街派出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超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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