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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四部刑诉〔2021〕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镇**村**号,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天津市滨海新区空港经济区颐景公寓10栋607室住处内,通过网络以低价贩卖游戏装备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余某某的信任。后被告人李某某以支付定金、交易异常、缴纳押金等理由先后骗取被害人余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716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微信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余某某的证言。

3.电子数据。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数额和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力军

检察官助理:张 军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号楼**单元**室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259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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