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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现住大荔县******组。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因不宜收押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同年11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合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经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定大荔县公安局管辖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内容,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3日7时许,被害人蒋某某通过手机交友软件“伊对”认识被告人李某某,二人互加微信聊天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其已离异,带有一女儿独自生活。通过微信语音、视频聊天以与蒋某某共同生活骗取其信任,编造给朋友还钱、给女儿看病、自己做手术等理由先后骗取蒋某某共计6200元,其中1300元李某某用于还债,其余赃款网络赌博已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忠良

检察官助理:张嘉琪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两张,手机一部。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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