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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_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红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号楼****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2020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卧里屯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运满满”APP联系到从山东潍坊至黑龙江铁力拉运收割机的物流信息。2020年7月15日李某某驾驶黑E****2解放牌牵引车到山东潍坊农机厂装收割机,为了省高速运费,李某某在拉货的地方花300元购买了假的农机具行驶证、车牌、跨区作业证。李某某从山东潍坊驶入高速路口,7月17日李某某到达大广高速英歌收费站。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由于失误从吉林永平收费站驶出,出示假证后,免除高速公路费人民币2,874元, 后又由吉林永平站重新驶回高速,在大广高速英歌收费站出示假证后,免除吉林永平至大庆英歌区间内高速公路费人民币131元。

2、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运满满”APP联系到从安徽马店至黑龙江通河拉运收割机的物流信息。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黑E****2解放牌牵引车到安徽马店镇农机厂装收割机,为了省高速运费,李某某在拉货的地方花200元购买了假的农机具行驶证、车牌、跨区作业证。李某某从安徽马店驶入高速,8月13日李某某到达大广高速英歌收费站,出示假证后,免除高速公路费人民币3,942元。

3、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运满满”APP联系到从安徽颍上至黑龙江通河拉运收割机的物流信息。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黑E****2解放牌牵引车到安徽颍上农机厂装收割机,为了省高速运费,李某某在拉货的地方花300元购买了假的农机具行驶证、车牌、跨区作业证。9月18日李某某从安徽颍上驶入高速,9月20日李某某到达大广高速英歌收费站,出示假证后,免除高速公路费人民币4,038元。

被告人李某某自2020年7月至2020年9月多次利用假的农机具行驶证、车牌、跨区域作业证在大庆市英歌收费站、吉林永平收费站逃费数额合计人民币10,895元。

2020年12月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传唤到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接受调查,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李某某已补缴全部过路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车辆信息、查验信息记录表、常住人口详细、情况说明、《高速公路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运输车辆预约通行业务规程》、《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关于做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及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车辆高速公路公路预约通行过渡期相关工作的函》《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运输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车辆查验的通知》、关于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车辆的查验标准、补款说明、永平收费站出具的证明;

2.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李某某多次诈骗,全部退赃、退赔,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方宇慧

检察官助理:孙允国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系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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