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西昌市**街道办事处**路**区**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西昌市公安局于同年2月14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多次驾驶自已的一辆香槟色吉利牌轿车非法营运拉客往返西昌至成都,途经G5京昆高速公路,其驾车驶出高速公路时,以用车头轻碰撞高速公路收费站ETC栏杆或通过高速公路施工便道(小路)及紧跟前车从ETC出口快速驶出的方式进行逃费。期间共计逃费金额21338元(过路费:20018元,卡赔费:132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已积极补缴所有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书证
2.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2133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萍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