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31986********,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月**日,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其是哈尔滨市**公司**店长,能帮助被害人苏某某以**公司员工内部价格、每部手机人民币6099元的价格购买2部苹果iphone XS MAX手机,骗取苏某某人民币12198元。
2.2019年**月**日,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其是哈尔滨市**公司**店长,能帮助被害人相某某以**公司员工内部价格、每部手机人民币6099 元的价格购买苹果iphone XS MAX手机,骗取相某某人民币7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将上述赃款归还其个人网贷和信用卡欠款。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月**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相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赫男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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